投资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6页(375字)

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单独或共同采取的保障外国私人投资的财产、收益等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其特征是:(1)只限于外国投资者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私人间接投资。(2)只限于资本输入国政治、经济等情况所引起的风险,一般不包括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3)其任务不限于事后补偿,而在于防止事态的发生。(4)其内容实质属于“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

即除法律意义的保证外,还包括其他各种允诺等广义的保证。主要法律措施有:(1)资本输入国国内法所提供的保护。

即通过特别立法,对投资者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与特定的鼓励措施。(2)资本输出国国内法所提供的保护。

即对本国国民或企业的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3)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相互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4)多国政府之间缔结的*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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