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0页(334字)

美国设立的直属国务院领导下的办理海外私人投资政治风险的保险组织。

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1971年正式开业,承担了原来美国国际开发署的投资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协助实施美国联邦政府对外投资政策,特别是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及保证业务。公司在经济自主的基础上,对美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可靠项目在经济上及金融上予以资助,承担政治风险的保险、再保险及保证,并资助美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开辟新的投资市场,特别鼓励及资助中、小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

公司的管理机构为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7名为私方代表,6名为政府代表。董事均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定期担任。

公司董事长由美国国际开发署署长担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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