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0页(1486字)

中国调整广东省经济特区的设立及其管理、投资、优惠办法等事宜的法律。

1980年8月26日第5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施行。旨在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办经济特区,鼓励客商投资办企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1979年4月邓小平提出办特区的倡议后,广东省有关部门在筹建经济特区时即于同年8月开始草拟特区条例,12月提交广东省第5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经修改于1980年4月再次提交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原草案规定通过后即报国务院批准。

经研究认为,办经济特区是件大事,立法程序应尽可能完善,故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条例分6章共26条。主要内容是:(1)特区的设立与投资。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3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

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投资设厂或与中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业及客商与中方共同感兴趣的行业都可投资或合资兴办。(2)注册和经营。

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可在特区内的中国银行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和办理外汇事宜。

其各项保险可向特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特区企业的产品供国际市场销售,如内销须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委会核准并办海关补税手续。

客商可在特区内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3)优惠办法。

客商用地按实际需要提供,其使用费数额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特区企业进口生产所需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减免进口税。

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对条例公布后2年内兴办或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4)劳动管理。特区设劳动服务公司,特区企业雇用中国职员和工人,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委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都由企业考核录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由企业按其经营要求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劳动合同规定。

职工工资水平、形式及奖励办法、劳动保险、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按广东省经济特区管委会的规定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合同。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5)组织管理。设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对特区进行管理,并行使以下职权:①制订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②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③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

④协调特区内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⑤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保护职工正当权益。

⑥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⑦维护特区治安。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委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必要的办事机构。设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办理经济特区经济活动业务。

因限于当时的经验及后来经济特区的大规模发展,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为实践所突破,如特区的组织管理体制、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职权等早已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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