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6页(1486字)

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合伙设立、组织、经营活动的特区法规。

1994年3月1日深圳市第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4月20日公布,5月1日施行。旨在确立深圳经济特区合伙的法律地位,规范合伙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伙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分4章,共73条。

主要内容是:(1)合伙的界定。条例所称合伙是指依条例在特区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其中一名以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字号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合伙不能成为其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或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的设立。普通合伙由两个以上公民、非法人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与非法人经济组织共同出资设立。设立合伙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设立普通合伙应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合伙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普通合伙成立日期。

(3)普通合伙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人的义务有:①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或经全体合伙人授权的行为,以及合伙人执行业务活动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普通合伙的合伙人。③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任何人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与其对合伙所负的债务相抵消。合伙人的权利有:①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同等的决定权。②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利润,无约定的,各合伙人平均分享利润。③合伙人为合伙经营而垫支的费用,以合伙财产偿还。④合伙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吸收他人入伙,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来的合伙人处于同等地位。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办理,没有约定的,应提前2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应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状况为准进行财产结算。退伙人的权益,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退还,无约定的,应以现金退还。退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合伙的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5)普通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普通合伙因下列原因之一解散:①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④合伙只剩一名合伙人。

⑤因违法经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普通合伙清算,在清偿债务后,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剩余财产,无约定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清算终结,应办理注销登记。(6)有限合伙。

除特别规定外,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应当由2人以上2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合伙中,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称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按协议的约定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全部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有限合伙立即解散。有限合伙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返还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返还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债务时,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抵偿。

(7)以协议为基础,无字号、无经营场所、无组织形式的简单合伙关系,不适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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