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1页(455字)
调整厦门经济特区因企业登记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共14条。主要内容是:(1)特区企业必须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外国或港澳台企业,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3)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应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向设在厦门特区的银行开户,向厦门市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4)更改名称、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合同期限,应从原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应从董事会决定之日起7天内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在年终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
(5)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每年换发1次。(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从接到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之日起7日内,给予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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