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1页(815字)

调整厦门经济特区因土地使用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共17条。主要内容是:(1)特区范围内的陆地、滩涂、水域及其资源,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

特区企业用地必须服从特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总体平面布局,不得擅自改变。(2)特区企业用地,应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核准后,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1年内破土施工,按时完成。无故拖延施工的,吊销其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长施工期限。(3)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经营项目和实际需要,分别核定。

各行业使用土地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工交、公用事业用地40年;商业、服务业用地20年;金融、旅游业用地30年;房产业用地50年;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60年;畜牧、种植、养殖业用地30年。

年限届满如需继续经营可在期满前申请办理延长使用手续。

(4)不论是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场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金额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地段和技术先进程度规定,按年缴纳。(5)经批准使用的土地,特区企业或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6)预留发展用地,须经批准,按核定使用的土地缴纳50%的预留费,预留期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予保留。

在期限内使用须办理用地手续,免缴当年土地使用费。临时用地须经厦门市城乡开发建设委员会批准,缴纳临时用地费,临时用地的期限最长为2年。

(7)在特区兴办非营利性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等事业,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特区土地成片开发经营应向厦门市政府申请,其使用年限、经营权限和方式、用地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以单项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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