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8页(999字)

上海市调整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设立、管理、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地方法规。

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5月1日施行。旨在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发展高技术、新技术及高技术、新技术产业,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传统工业的改造。

分8章,共43条。主要内容是:(1)开发区任务。

开发区是新兴技术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培训的综合性基地。其任务是:①引进国外及国内新兴技术和资金,兴办新兴技术企业。

②将国外及国内新兴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产品并推广运用。③促进新兴技术企业运用开发区的条件不断研究、开发、更新技术和产品,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扩大再生产。

④跟踪国际新技术发展进程。

⑤培训中、高级专门人才。(2)管理体制。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市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

市科委、经委、计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环境保护局、海关、徐汇区政府等部门,本着高效、负责的原则,在开发区行使各自的职权。(3)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总公司根据条例和经批准的开发区发展规划,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经营、举办企业、技术及产品贸易和综合服务等工作。

开发区内可以举办新兴技术研究、开发、中试、生产、应用、服务或与其配套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的研究开发、制作、经营户。(4)环境保护。开发区内的一切项目必须是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设立开发区环境保护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开发区基金设立。

设立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开发基金。条例对这一基金的来源、用途和使用等作了规定。(6)优惠和扶持。

在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关税、工商统一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外汇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新兴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7)人才管理。

经市人事等部门批准,外地优秀科技人员可以到开发区工作,并报进本市户口。经市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建设费。开发区内建立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培训发展新兴技术产业所需要的中、高级的研究、开发、中试、生产、经营和管理人才以及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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