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8页(482字)

上海市调整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设立、管理、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地方法规。

1988年11月10日上海市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1日施行。旨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加快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

共30条,分5章:总则、组织管理、投资与经营、优惠待遇、附则。

主要内容是:(1)开发区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吸收外资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兴产业,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为主。

根据需要也可兴建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外事活动场所和举办旅游、提供寓所等服务性项目。(2)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开发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3)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4)开发区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负责本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房产经营,协助投资者兴办企业,并帮助联系水、电、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供应工作。

条例对开发区的组织管理、投资与经营、优惠待遇分别以专章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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