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船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2页(511字)

租船合同可明示船舶的装卸港口或泊位。通常情况下,合同规定承租人有权指定港口、泊位或码头。如果租船合同属“泊位租船合同”,明示或指定了港口、泊位或码头的话,那么船舶只有在实际到达码头或泊位时才算“到达”。

如果租船合同属“港口租船合同”,基本原则是船舶须“到达”,当租船人可以开始装船时,装卸时间才可以起算。由于各港口的地理条件各有不同,港口的管辖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船舶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到达港口,要注意下列几点:

(1)如果船舶驶往某港,但该港所有可供其靠泊的泊位已被占,那么该船只能等候,如果待泊的区域并不在“港口内”,那么该船不是到达船舶。

(2)所谓港口,应指港口用于进行商业活动的区域。至少,应在港口当局合法控制的区域之内。

(3)如果合同中有“待泊损失时间应计入装卸时间”的语句,则意味着对装卸时间应扣除的日期(如星期日、非工作日等),在计算待泊损失时间时也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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