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航次和解约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0页(476字)
除非船舶出租时恰巧位于指定的装货港,出租船舶通常都得在洽租航次开始以前驶往装货港。船舶所有人应明示保证将船遣至指定港口。做法一般有两种,他可以保证船舶在指定日期抵达该处;也可以同意尽快地驶往指定港口。
如采用前一种方式,船舶未能在指定日期抵达,则承租人就解除了装货的义务。如采用后一种方式,船东如未能竭尽全力确保其船舶在相当时间抵达,即构成违约且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而且,在这种场合,如果船期延误导致预定活动(即拟定的航次)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那么,根据一般原则,承租方既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撤销合同,拒绝装货。
无论是否有明示的解约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按习惯法享有一种合约的解约权,即如船舶未能在指定日期交由承租人掌管,承租人即可解约。原则上这种权利只有在指定日才能行使,但有时也可能在指定日之前就可判明船舶将不会如期到达。在这种场合,解约权使承租人有权要求船方决定是想取消合同还是承认船舶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