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40页(897字)

按航次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的酬金取决于所载货物的数量。运费通常按载运重量或占用舱位(立方呎)计算。承租人的工作就是提供货物。船东的利润取决于货物的数量。为此,租船合同中有关货物的条款毫无例外地明示规定承租人有提供“满舱满载”货物的义务。如未能如此履行,船东就可请求损害赔偿。

计算这种损害的方法十分简单,即按满舱满载货物本应赚得的运费计算实际赚得的运费和本应赚得的运费之间的差额,即未能提供满舱满载货所造成的损害,称为空舱费。

承租方对于货物应承担的义务是租船合同中必须加以明确规定的。例如,租约可规定承租方应提供“满舱满载的原糖或其他合法商品”。

“合法商品”意为货物可在装货地合法装船、合法地被该船在指定的航线上载运并能合法地卸货。

货物必须满载:即必须使船舶满载,如租船合同另有协议可少装货物自当别论。合同可能规定承租方有权完全自由地选择货物装运,或对货物的性质有严格限制;或规定承租方在无法提供原定货物装船时,有权(甚而可以说是有义务)提供他种货物装运。

承租人不可托运危险品。这是租船合同中的一项不言而喻的义务。任何人均不得在任何船舶上装运或企图装运无适当标记表示其性质的危险品。船长接收无标记的危险品也属违法行为。

“危险品”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硝酸、硫酸、石脑油、汽油、火药、黄磷火柴、硝化甘油、石油、任何爆炸物,及其他任何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未加标记或作假标记属于违法。无标记的危险品可予以没收或由船长将其抛出船外,船长有权打开货物包装以搜检危险品。

此外,除不可装运危险品外,装运任何有可能危及安全或延误船期的货物均属违反合同。这也是承租方履行装运“合法商品”的义务时附带承担的一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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