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8页(421字)

天津市调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设立、管理、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地方法规。

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共37条,分6章:总则、行政管理、注册和经营、劳动管理、优惠待遇、附则。主要内容是:(1)开发区毗邻天津港,总面积33平方公里。另设直接为开发区服务的生活区。(2)开发区为外国和港澳等地区客商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3)开发区内以开办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为主。

一切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项目,都可以由客商与中方合资、合作开办或独立开办。(4)鼓励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客商投资兴建和经营基础设施。

(5)开发区不得开办下列生产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禁止、限制生产的。

条例对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注册和经营、劳动管理、优惠待遇分别以专章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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