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9页(544字)

上海市对投资浦东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殊优惠和方便的一项地方规章。

199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29条。主要内容是:(1)鼓励外商在新区举办下列外商投资企业:①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②按新区统一规划,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③从事能源、交通等项目建设。允许外商在新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但外商投资兴办金融和商业零售等企业,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2)在新区设立保税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3)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其税收按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在2,000年底以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出口合同进口的生产资料、替代进口产品内销、银行信贷、外籍人员进出境、外商投资企业的机构设置、用人自主权、工资确定权等,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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