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4页(503字)

中国监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行政规章。

1991年10月1日由海关总署发布实施。共17条。主要内容是:(1)高新技术企业在货物进口前应持备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企业进口的不同用途的货物,海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免证、免税放行。

(3)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除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从区外收购或代理出口产品,未在区内经实质性加工并增值20%以上的,照章征收出口关税。(4)企业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只准在本企业内使用。未经批准并办结海关手续,不得擅自运出区外或转让、销售、租赁和移作他用。(5)企业进口的保税货物如转为内销,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应证商品还需交验进口许可证。

(6)开发区内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建立减免税货物的专门帐册以备查。

(7)进出口货物若从开发区以外的口岸进出境,应办理转关运输手续。(8)设在经济特区、开放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时享受所在地区的有关优惠政策。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参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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