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9页(1896字)

中国由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金融制度。

开户银行包括:各商业银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单位包括在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1988年9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但在下列范围内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①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③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⑤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2)现金库存管理。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核定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超额以超出额的10%一30%处罚。

(3)现金收支管理。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①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否则银行按坐支金额的10%一30%处罚。③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④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4)支付现金数额的规定。除了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收购以及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金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5)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否则对买卖双方按购置额的50%至全额处罚。

(6)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7)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否则银行按其所涉及现金额30%一50%处罚,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8)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9)开户单位如违反条例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开户银行不执行条例和细则的,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处分。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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