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5页(297字)

假冒他人名义而签发票据的行为。

假冒他人名义包括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而签发票据等。票据的伪造不产生票据效力。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自己真实姓名的,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被伪造签名的人没有在票据上亲自签名的,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因此,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伪造的票据,也不能据此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如果在伪造的票据上又有真实的签名的,作真实签名的人则应对自己所为票据行为负责。伪造票据的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各国法律均规定,伪造有价证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依法追究其伪造有价证券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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