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变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4页(384字)

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其特征是:(1)行为主体是无权作票据变更的人。(2)在依法成立的合法票据上作出变更。(3)变更除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变更签名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4)经变造的票据上的签名都是真实的,所以票据在变造前和变造后都为有效,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以其签名时的票据文义承担责任。

按他们签名于票据变造之前后,其责任有所不同。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的规定,票据文字有变造时,变造后的签字者依变造的文义负责,变造前的签字者依原有的文义负责。

票据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人如未在票据上签名,即不负票据法上的责任,但对其所造成他人的损害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论变造人自己在票据上签名与否,都犯有刑法上变造有价证券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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