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6页(623字)

英国组成内阁的大臣。他们只是政府中部分大臣,按照惯例,由首相主要从下院议员中挑选。根据《国王大臣法》(Crown Agents Act1979)的规定,在17名阁员大臣中,属于下院议员的不超过14人,属于上院议员的不少于3人,首相确定阁员大臣人选时,一般都包括执政党的各派重要领袖人物、以前的政界名人以及重要部门工作需要的专家等。除首相外,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内政大臣、大法官、枢密院院长、掌玺大臣、苏格兰事务大臣、威尔士事务大臣、北爱尔兰事务大臣等,通常总是阁员大臣。至于其他非阁员大臣中哪些人需要参加内阁,成为阁员大臣,这要由首相根据情况决定。阁员大臣的人数,没有具体规定,只要首相认为必要,经过一定协商,就可以调整或增减。1874年迪斯雷利(Benjiamin Disraeli,1804~1881)首相确定了12名阁员大臣,1974年威尔逊(Harold Wilson,1916~1995)首相确定了21名阁员大臣。以后,阁员大臣人数虽时有增减,但一般都在20至25人之间。阁员大臣对政府政策和行为负连带责任。对内阁讨论的问题和作出的决定,阁员大臣要严守秘密,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对外也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就应该辞去大臣职务。这种“严守秘密”和“保持一致”的惯例,在70年代已经出现一些例外,如在参加欧洲共同体问题上,采取了“保留各自不同意见”的原则,从而削弱了原有惯例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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