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5页(228字)

①西方国家议会上院拖延下院通过的法案的生效日期的权力。以英国为典型。1911年工党控制的英国议会下院通过《议会改革法》,并迫使上院通过,该法取消上院对下院议案的绝对否决权,以消除上院对下院通过的改革法案的阻挠;但上院可行使搁延权,将下院议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议会再次通过法律,将上院的搁延期限由2年减至1年,进一步缩小上院的权力。②国家元首拖延签署议会法案以使该法案自行作废的权力(见口袋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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