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3页(1472字)

关于农业集体生产组织的法律。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共64条,分以下11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员,第三章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第四章资金,第五章生产经营,第六章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第七章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第八章政治工作,第九章文化福利事业,第十章管理机构,第十一章附则。该《章程》主要内容如下:①社员。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农民和能够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员。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对于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合作社根据他们的表现和参加劳动生产的情况,并须经乡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候补社员。社员在社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为合作社领导人员的权利。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后的一定时期内,没有选举权,不能担任社内的任何重要职务;做候补社员的,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社员有退社的自由。要求退社的社员一般要到生产年度完结以后才能退社。社员退社的时候,可以带走他入社的土地或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纳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资。②财产所有权。社员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设,随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大片经济林、用材林,应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成群牧畜,一般应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仍属社员私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给每户社员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人口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土地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合作社可以向社员征股份基金。在合作社的初级阶段,股份基金已经由社员按照土地或者按照土地和劳动力各占一定比例分摊交纳了的,不再重摊。社员在交纳股份基金的时候,可以用合作社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抵交。③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农业生产合作社把社员分编为若干个田间生产队和副业生产小组或副业生产队,指定专人担负会计、技术管理等专业工作。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正确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每一种工作定额的报酬标准用劳动日作计算单位。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议定一定数量的劳动日,作为其参加社务工作的报酬。④管理机构。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领导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合作社;选出一个到几个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社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和修改社章;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通过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耕畜、农具、林木等的作价和股份基金的征集方案;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生产计划和预算;通过社务工作的报酬和补贴的方案;审查和通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全年收入分配和预分、预支的方案;通过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重大处分;通过新社员入社,决定取消和恢复社员资格。社员人数过多或社员的居住地点过于分散的合作社,可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职权。合作社设立监察委员会,监督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委员是否遵守社章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检查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检查合作社内部公共财产有没有贪污、偷盗、破坏等情形。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