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5页(842字)

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体、权限、条件和办法的法律制度。我国省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我国划定的高新技术的范围主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他在传统工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①从事上述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③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有10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⑥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以上。⑦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⑧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⑨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其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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