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保护拨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2页(482字)

英国《环境法》第98节第1条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相关大臣可以通过条例作出规定,对从事或向该大臣承诺从事该大臣认为有益于下述事项的人员给予拨款:(1)保护或加强乡村的自然景色或宜人特色,或者具有考古价值的任何特色,包括动物、植物和地质、地理特色;(2)促进公众享受乡村自然特色。第2条规定,依照本节制定的条例可以:(1)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或不同类型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2)根据条件作出拨款规定。(3)授予相关大臣在特定情形下修订另行拨款的条件的权力,如果他确信按照修订后的条件进行拨款符合制定该条例的目的的话。(4)对于下述情形作出关于回收通过贷款支付的任何金额或拒绝支付进一步的贷款的规定:贷款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或提供有关申请的资料时,申报材料虚假或失实的;已经贷款但没有从事他所承诺的事情的;违反贷款条件的。第3条规定,国务大臣依照本节制定条例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定文件的实施,含有该种条例的法定文件依照国会任一院的决议废止。第4条规定,本节所授权力是除其他权力之外附加给国务大臣或农业、渔业和粮食大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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