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0页(841字)
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而将该项意思以文字记载于票据上的行为。
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本票和支票不需要承兑。
汇票的承兑具有下列性质:(1)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是付款人的行为。承兑的目的在于表示对付款委托的承诺。汇票的付款人在未办理承兑之前,不对汇票的付款承担法律上的责任。(3)承兑是一种要式行为。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作出必要的记载,即在汇票的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及日期,方能有效。
(4)承兑是是单方面法律行为。
在承兑之前付款人并没有承兑的义务,他可以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在承兑之后,在一定条件下他也可以撤回承兑。完成承兑必须包括:(1)在汇票的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由承兑人签章。
(2)把承兑的汇票交还给持票人。承兑根据其是否附有条件,可分为一般性承兑与限制性承兑。一般性承兑是承兑人毫无保留地同意出票人的命令;限制性承兑是指承兑时用清楚明白的措词,改变汇票开出时的初旨和汇票承兑的效果。
限制性承兑有5种情况:(1)部分承兑。
即承兑人同意支付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汇票的持票人对部分承兑有权拒绝。
各国票据法都允许部分承兑。(2)地方性承兑。承兑人只同意在汇票注明的特定地点兑付。(3)有条件承兑。
即根据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完成承兑条件后承兑人才付款。它不符合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的精神,持票人有权拒绝。
(4)有时间性限制的承兑。(5)由一个或数个但非全体受票人承兑。承兑虽为汇票所独有的一种制度,但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并非都以事先请求承兑为前提条件。只有应请求承兑的汇票(汇票上有应请求承兑的记载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可以请求承兑的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才必须事先请求承兑。
至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人禁止请求承兑的汇票以及法律规定无需承兑的汇票(如付款人破产),则无需作出事先请求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