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23页(1188字)

亦称“偿还请求权”。

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致使票据权利无法行使时,持票人可向其前手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其特点是:(1)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只有在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不能得到满足时,持票人方可行使。

(2)行使追索权得到满足后,追索权从原追索权人手中转移到被追索人,并由后者行使,直到票据上的最后债务人偿还后,追索权才最终消灭。追索权的主体,即追索权的当事人:(1)追索权人。

票据的持票人是最初追索权人,已作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即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可向其前手再追索,为再追索权人。(2)偿还义务人。

即被追索者,是应负票据债务责任的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及参加承兑人等。追索权的客体,即追索的金额。

最初追索时,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可要求偿还下列金额: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如有约定利息的,其利息,自到期日起的利息,作成拒绝证书和通知及其他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再追索时,因被追索而进行清偿后行使再追偿权要求偿还的金额,包括已清偿的全部票据金额及其利息,前款金额自清偿日起的利息以及所支付的其他必要费用。行使追索权的要件包括:(1)追索权的保全。追索权的保全是指防止追索权丧失的行为。追索权必须先行保全,而后才能行使。

保全追索权包括:①依法于规定期限内进行承兑或付款的提示,否则持票人将丧失追索权。②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按规定期限作成拒绝证书,以资证明。

(2)追索权的行使。追索权的行使是指追索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不论到期前行使或者到期时行使,均必须具备一定的原因,遵循一定的程序。一定的原因是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在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①汇票的全部或一部分不获承兑时,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被拒绝的。②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使持票人无从作出承兑或付款的提示的。③未经承兑的汇票其付款人被宣告破产的,或已经承兑的汇票其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遵循一定的程序是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如下:①通知拒绝事由。即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被拒绝的事由通知所有追索对象。

②债务人自动偿还。即被追索人接到通知后,不待持票人催索自动偿还票款,持票人不得拒绝受领。③确定追索对象。如果没有债务人自动偿还,持票人可以不依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先后,而对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请求偿还。④请求偿还或受领。持票人确定追索对象后,即可行使追索权,向被追索人提示票据与拒绝证书,请求偿还。

关于行使追索权的时效,英国票据法规定保留追索权的期限为6年。日内瓦《统一汇票与本票法公约》规定持票人对前一背书人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1年,背书人对其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则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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