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1页(1067字)
商品买卖中的延期付款的借贷行为。
债权人贷出货币或赊出商品,债务人按约定时间归还,并付给贷出者一定利息。其特征是:(1)信用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2)信用活动中价值运动采取了特殊形式,货币或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不是被卖出,而是被贷出。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只是使用权发生了变化。
货币借贷行为,不像商品买卖属于等价交换,而是价值单方面转移,贷者在贷出货币或商品时,没有取得任何等价,而借者在一定时期后不仅偿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贷者贷出的货币或商品得到增殖。信用的构成要素是:(1)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后收回他暂时转让的价值并获得报酬,债务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价值并付出代价。
(2)时间间隔。
信用行为发生时,授信人提供一定的价值物,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受信人予以偿还并结束信用关系。
(3)信用工具。即信用授受双方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
(4)信用标的。分为实物和货币两类。信用是从属于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一种经济关系。在社会资金运动过程中,任何时候都存在着某些单位货币与物资的闲置,而同时另一些单位则不足,这就产生了资金从剩余方向稀缺方向转移的客观要求。
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的物质利益都不相同,从而决定了资金的余缺调剂只能有偿进行。信用的主要功能是:(1)筹集资金。
通过信用可动员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积零为整,积少成多,变“死”为“活”。(2)促进利润平均化。
通过信用活动将聚集的资金进行最优分配并引导社会其他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3)节省流通费用。(4)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信用的主要形式按信用主体可分为:(1)银行信用。
即各种信用机构以存放款等业务形式为主的信用。(2)商业信用。即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生产交换有关的信用,包括赊销、预付、分期付款等形式。
(3)国家信用。
即国家作为债务人的借贷活动。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是公债。(4)消费信用。即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用来购买消费品的信用。
近年来,中国逐步开办了消费信用形式,如高档消费品的分期付款,住房储蓄信用等。(5)国际信用。即国家间互相提供的信用。(6)合作信用。
即劳动者相互合作提供的一种信用,包括农村合作信用和城市合作信用。按时间划分,有短期信用、长期信用和中期信用;按有无抵押品划分,有对物信用(有担保信用)和对人信用(无担保信用);按资金的时间性质划分,有货币信用和资本信用;按信用标的划分,有实物信用和货币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