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兑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4页(478字)

另一家银行应开证银行或受益人要求对开证银行已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保证在受益人交付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付款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一般只经一家银行保兑,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一家以上银行保兑。保兑信用证经保兑后,便有开证银行和保兑银行双重的付款承诺,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信用证起源于英国,当时外国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经英国银行通知英国出口商;英商认为外国银行资力较差,对信用证的偿付能力不够信任,要求英国银行保证兑付,因而产生了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中保兑银行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证,所以只有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才可以加以保兑。保兑信用证应由开证银行首先承担付款责任,保兑银行承担第二性责任,即开证银行不付款时,保兑银行才付款。如果保兑银行无力付款,开证银行的义务仍不改变。

保兑银行根据开证银行的资信情况对信用证加保时,要向开证银行收取加保保证金。有时,开证银行委托另一家银行根据自已开出的信用证,重新开出一张以原证受益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这第二张信用证叫代开证。代开证的作用与保兑信用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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