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4页(365字)

“即期信用证”的对称。

亦称“有限期信用证”。受益人提交远期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或信用证规定日期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有的规定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和货运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在汇票到期日付款;有的则规定受益人只提交货运单据而不须汇票,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在以信用证规定的办法算定的到期日付款。远期汇票要由进口商或银行承兑。出口商为了资金周转,在承兑的远期汇票到期前,可以贴现取得货款,贴现利息归出口商承担。远期信用证主要有3种:(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即以开证银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2)商业承兑信用证。

即以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3)延期付款信用证。

即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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