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4页(663字)

亦称“预付信用证”。

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进口商付款在先,出口商交单在后,事实上此种信用证是出口商利用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办理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预付货款,一般是为了取得有利价格和其他有利的贸易条件。进口商在经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即应加注条款,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出口商提交单据议付前即可预付信用证的全部和部分货款,并注明以此款购买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或将款项用于货物的加工、装运或包装上,待货物装船出口议付单据时扣除预支货款本息,将余额付给出口商。

如果出口商到期未能装船交单,出口地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开证银行应负责支付出口地银行垫付的货款,然后从进口商那里追回预付款。预支信用证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和部分预支信用证两种。

部分预支信用证又分为:(1)红条款信用证。允许出口商凭以后补交单据的声明书预支部分资金,以后单据交到,付款银行在付给余下部分时,将预支部分利息扣除。

(2)绿条款信用证。出口商有义务将预付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开证银行名义存仓、转运、装船,待交单议付时再办理货权转让手续和清偿预支货款本息。在业务处理上,出口商在银根紧又不易获得贷款时,往往要求进口商开立预支信用证。有开证银行的保证,出口地银行一般都愿意向受益人预支。

银行在预支后往往要求受益人把正本信用证交出,为控制受益人交单于该行。开立预支信用证时,很可能发生受益人预支了款项却不发货和交单的情形,因此,除非出口商是很可靠的贸易伙伴,进口商一般不会向银行要求开立预支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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