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帐本位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4页(570字)

在会计核算中登记帐簿使用的主体货币。

一国企业的日常财物收支中,本国货币收付业务和各种外币收付业务往往同时存在,登记帐簿时应当用其中的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才能在价值上进行综合。中国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日常发生的现金收支和其他经济业务,主要用人民币进行,但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除了大量使用人民币交易外,还会发生外币的业务往来,如外国投资者用外币投资,进出口业务用外币结算,在银行中单独开设外币存款帐户,按外币计算债权债务,用外币支付外籍职员的工资,用外币支付股利等。

因此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在某种外币收支频繁的企业,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采用该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有关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的日常帐务处理,除按外币金额记帐外,还应按规定的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记帐。

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平时以外币记帐,但在年终时,除按外币编制会计报表外,还应编制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上报,以便汇总和纳税。不论以人民币还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对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实际收付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应按不同的货币设置帐簿,登记其收支结存情况。

上一篇:帐面汇率 下一篇:单式记帐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