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记帐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5页(821字)

以“增”、“减”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记录并反映资金占用与资金来源增减变化的记帐方法。

复式记帐方法的一种。增减记帐法是近代中国会计工作者创造的一种记帐方法,实行于中国。其要点是:(1)以“增”、“减”为记帐符号,在每个帐户中都设有“增加”、“减少”、“余额”3栏。

凡经济业务引起资金来源或资金占用增加,就在帐户中记“增”。

引起资金来源或资金占用减少,就在帐户中记“减”。这种“增”、“减”符号,同资金来源与资金占用的增加、减少意思一致,使符号的文字含义也名副其实,直接表达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的增减变动。

(2)对全部帐户进行固定的分类,严格划分为“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两大类,不能设置双重性帐户。对双重性帐户要硬性分割,如把“其他往来”分为“其他应收款(占用)”与“其他应付款(来源)”。(3)记帐规则是关系到两类帐户的会计事项,记同增同减。

例如,国家拨给企业固定资产,则记:“增:固定资产,增:固定基金”。以银行存款归还银行借款,则记:“减:银行借款,减:银行存款”。只涉及本类各帐户的会计事项,记有增有减。

例如,用银行存款购买材料,记:“增:材料,减:银行存款”。简言之,两类帐户,同增同减,两类必等。同类帐户,有增有减,增减必等。(4)试算平衡方法是保证资金来源类各帐户金额之和等于资金占用类各帐户金额之和。

资金来源帐户增加发生额减去资金来源帐户减少发生额等于资金占用帐户增加发生额减去资金占用帐户减少发生额。增减记帐法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有人在上海《公信会计月刊》上提出,有“以增减分录法代替借贷分录法”的设想。

60年代中国商业部财会局提出增减记帐法,并在全国商业系统推广。后来,曾一度在工交部门和其他部门流行。

1992年11月29日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1993年7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施行,增减记帐法的使用即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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