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0页(1097字)

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专业会计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对经济犯罪案件和法纪检察案件中的财务事实真相进行鉴别和验证,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结论的活动。

刑事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诉讼活动中,它是收集会计证据,分析判断会计证据,正确计算案件资金数额的必要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按诉讼过程的不同,可分为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时,可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另行聘请鉴定人。

补充鉴定后,修改原鉴定书须由原鉴定人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2)按案件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会计鉴定和经济纠纷案件的会计鉴定。

(3)按委托鉴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委托的会计鉴定、检察机关委托的会计鉴定、审判机关委托的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提出、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4个必要程序。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有两种:(1)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专职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他们受指派担任某个具体案件的鉴定人。(2)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聘请的具有会计专业知识,适合做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他们是在接受聘请后,才以鉴定人的身份进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依法进行鉴定的人员,不能被指派或聘请为司法会计鉴定人。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司法会计鉴定人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司法会计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人或单位的干涉。一个案件数人作鉴定的,有权共同商议提出鉴定结论意见。

在意见分歧时,有权单独提出鉴定结论意见。

各种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反映,并说明各自的理由和根据。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主要有财产物资清查法和会计资料检查法,其鉴定标准分为会计标准和政策标准两种。

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主要是通过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检查,去分析判断所记录的资金的数量和性质,最后作出鉴定结论。它是一种特殊的会计证据,包含了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以前,必须进行审查判断。依法形成的鉴定结论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6种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对鉴定结论是否采用,由司法机关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书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文件表现形式,内容一般包括鉴定的根据、鉴定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鉴定资料、鉴定情况、鉴定结论、附录8个部分。

附录部分主要标明鉴定书附件的名称、份数和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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