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49页(938字)

会计期间终了,由会计部门送归档案室(馆)保存的凭证、帐簿和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它不包括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处理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1984年6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正式颁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作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1)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按照归档要求,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应编造清册,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2)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3)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4)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保存的有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税收年度、年度会计报表等;定期保管年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领导审查和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债权债务清结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各单位按照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部门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止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7)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对于利用会计档案作伪证,伪造虚假档案,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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