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1页(609字)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企业要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

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并协助企业最高负责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经济核算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讲求经济效益。

按1978年9月12日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1)参与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检查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2)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组织群众性的经济核算工作,建立各级经济活动分析制度,挖掘增产节约潜力。(4)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1)参加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2)企业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应由总会计师签署;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重要经济合同,应由总会计师会签。(3)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不讲求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经济合同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总会计师有权制止。如果制止无效,应报告企业最高领导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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