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4页(1467字)

中国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管理和会计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一项规章制度。

1992年6月24日由财政部发布,1992年7月1日施行。分16章,共82条。主要内容是:(1)国家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2)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历年制会计年度,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应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3)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以人民币或某种外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中文或者同时以中文和某种外文为记帐文字。

应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3种主要帐簿和辅助性帐簿。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软件应符合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4)外商投资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应分别核算。应收与预付款应按相应类别分别核算,按不同货币分别设帐。

坏帐准备金可于年终按一定比例计提,单独核算,计入管理费用。(5)外商投资企业1年内将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6)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按原价登记入帐,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应定期盘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建工程也应单独核算,不同内容按不同方法入帐,报废或毁损、试运转的损失或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7)外商投资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分别核算。无形资产自开始受益之日起,按规定期限或预计受益期或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推销。

递延投资损失和其他递延支付应分别核算,按不同方法入帐和摊销。(8)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他负债都应按规定的分类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9)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分别核算,分别列项反映于资产负债表,按照有关规定入帐。(10)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都应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11)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应分类分别核算,应依法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12)外商投资企业外币帐户应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以业务发生时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1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损益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自清算开始,视作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14)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或由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科目设置,一般分资产、负债、投资人权益和损益4大类,工业企业可增加成本类。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出,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人。

年度会计报告还应报送原审批机关。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年度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应换算成人民币相应会计报表。

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占接受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应将本企业和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5)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必须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在地妥善保存,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月份、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告、清算会计报表及其他重要会计档案则应永久保存,销毁到期档案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永久保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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