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54页(842字)

中国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的一项规章制度。

1992年6月24日由财政部发布施行。分9章,共48条。

主要内容是:(1)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30天内,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2)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财会人员,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应结合企业情况依法制定财务制度,在投产营业前报主管部门备案。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限,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年度报表和清算报表应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3)投资人应如期缴清出资额或提供合作条件,做好资产评估与验收。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在经营期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4)外商投资企业的现金应专人保管,不得坐支。

银行存款应以企业名义存入开户银行。预付款项和应收款项应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及回收。企业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企业固定资产以原价计价,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

无形资产应自开始受益起分期平均摊销,其他资产自投产营业起分期平均摊销。(5)企业成本费用和非成本费用项目的确定。

保险福利费用、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物价补贴从成本、费用列支。(6)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收入的实现、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入的计算、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均作了具体规定。

外国投资人分得的利润可依法汇出或用于在中国再投资。(7)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依法对企业债权债务和财产进行全面清算。(8)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加收滞纳金和罚款(5000元人民币以下)等处罚。对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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