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0页(746字)

两国或多国间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解决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签订的国际协定。

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了世界上最早的税收协定。20世纪20年代以来,税收协定迅速发展。至80年代初,100多个国家间所签订的各类税收(不包括关税)协定达1316个,其中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有400多个。目前,在调整对跨国所得进行征税的国际条约中,有两个重要的国际文件,可供缔约国在谈判缔结协定时参考:(1)由24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于1963年起草的税收协定草案,后经修订,于1977年公布,名为《关于收入和资本避免重复课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范本”。(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68年邀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专家,经过多年工作,于1977年制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避免重复课税的协定草案》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根据这两个范本的规定,税收协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纳税人范围及税种范围。(2)协定基本用语的一般定义,以及居住者和常设机构的定义。(3)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运输利润等各种所得的征税权。

(4)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5)特别规定。即明确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交换情报以及对于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特别待遇。(6)协定的生效和终止。

这两项国际文件虽然并不具备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但各国间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很大程度上受到这两个范本的原则及其规定的影响。“经合范本”代表和反映发达国家在处理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利益和观点,发达国家在实践中都奉为典范。“联合国范本”较多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因而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所接受。中国根据具体情况,参考“联合国范本”,与美国、日本、英国及法国等国签订有关双边税收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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