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5页(494字)

亦称“免税方法”。

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免予征税。豁免法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重要方法。其基本原理在于居住国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来源所得放弃征税。豁免法有两种形式:(1)全额免税法。

即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业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部分所得。(2)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虽然从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其来源境外的并业已纳税的那部分所得,但在对其他的所得确定适用税率时,仍应将这部分免税所得额考虑在内,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未扣除前本应适用的税率。世界上,采取豁免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国家不多,目前仅有法国、澳大利亚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采用。但它们采取豁免法的同时,也附加一些限制性条款。采用豁免法的国家多采用累进免税法。豁免法与税收豁免不同,前者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后者是外交豁免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各国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在税收上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机构以及外交人员的一种外交特权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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