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限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6页(720字)

居住国允许跨国纳税人将其在非居住国已交税款,冲抵本国应纳税款的最高限度。

因为国与国之间所得税率高低不一,居住国税收利益有可能因没有限制抵免外国税收而受到损失,故各国大多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作为允许外国税收抵免的最高限度。在此限度内,跨国纳税人在境外已交纳税款可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则只能按此限度抵免。在比例税率下,抵免限额的计算是以国外所得额乘以居住国比例税率。

可以是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不同国家逐一计算抵免限额;也可是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汇总统一计算抵免限额。

前者手续繁琐,跨国纳税人难以逃税或偷漏税;后者手续简便,但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税或逃漏税。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那些国家,则有:(1)分类不分国抵免限额。

即把跨国纳税人就某一类所得,在各个来源国所交的税款合并起来计算抵免限额。(2)分类分国抵免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就某一类所得,向某个来源国交纳的税款单独计算抵免限额。在居住国采用累进税率情况下,计算抵免限额可能采用的税率有3种:(1)采用累进税率中最低税率。即在确定国外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取得的收入,只按该项国外所得确定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所适用的累进税率是最低的。

(2)采用累进税率中最高税率。即在确定国外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先按居民纳税人国内外全部所得确定其总所得所适用的各种不同税率,然后对来自本国的收入适用其中的低税率,对国外收入则适用其中的高税率。(3)采用平均税率。即按国内外全部收入计算在居住国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然后按国外所得占国内外总所得的比例平均分摊。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平均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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