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国限额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7页(373字)

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各非居住国的所得,分别不同国家逐一计算其抵免的限额。

分国限额法的特点在于居住国对来源于每一非居住国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分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为:

从跨国纳税人看,分国限额抵免的优越之处在于当国外分公司有亏有盈时,亏损的分公司无须纳税,无须抵免。同时,按照分国限额,亏盈无须相抵,盈利分公司的抵免额不会降低。因此,对跨国纳税人有利。但分国限额抵免对跨国纳税人也有不利之处。

即其在高税率国所缴纳的税款不能全部抵免;同时,在低税率国抵免后有多余的限额,却不能与高税率国调剂。有些国家为避免这个缺点,规定如果纳税人向各来源国所交纳的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可以与低于抵免限额的相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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