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额结转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7页(378字)

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某一纳税年度的超限额,未予直接抵免的已交非居住国的税款,允许在一定年限内结转,与其他纳税年度的不足限额相冲抵。

它是计算抵免限额的一种补充方法,一般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进行。例如,对跨国纳税人发生的超限额允许结转的期限,美国为前转2年,后转5年,日本为后转5年。超限额结转抵免,实质上是居住国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非居住国的各年度之间,原属不予直接抵免税款情形的一种照顾。由于跨国纳税人在不同的纳税年度收入不尽相同,不同纳税年度所交的外国税款数额也不完全一致,某些纳税年度可能出现抵免不足限额,而有些纳税年度抵免超过限额。

超限额结转抵免就是允许跨国纳税人,将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的不足限额,同超限额税款进行冲抵,从而将发生在某些纳税年度的超限额税款部分,在不足限额的其他纳税年度予以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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