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9页(415字)

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1)拒不按税法规定的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2)拒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3)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

(4)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5)唆使、包庇、支持上述违法行为的。抗税行为构成要件:(1)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不缴纳税款。

(2)客观上实施了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3)违反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抗税行为为税法所禁止。

中国税法规定,对抗税者,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5倍以下罚款,并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以各种非法手段干扰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对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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