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9页(275字)

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漏税主要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例如,漏报应税项目,少计、错算应税数额,错用税率、少计、错算应纳税款等。

漏税行为为税法所禁止。其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表现为非故意。

(2)客观上有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3)违反税法有关规定。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中国税法规定: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照章补交所漏税款;逾期未交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漏税款5‰的滞纳金,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则按日加收所漏税款的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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