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沿海渔业企业财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8页(342字)

1980年4月4日,国家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联合发布《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共9章40条。主要规定:(1)国营海洋渔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具体任务;(2)财务管理体制;(3)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4)固定资产管理;(5)流动资金管理;(6)专用基金管理;(7)成本管理;(8)利润管理。根据规定,1985年前,国家对国营海洋渔业企业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对海洋渔捞企业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对利润大企业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对条件差、有亏损的企业在一、二年内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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