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原料进口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1页(272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3)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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