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69页(879字)

纳税人利用税法的缺陷或漏洞,采用各种方式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对避税行为的性质,国际上存在两种看法:(1)避税行为为合法行为。其理由是避税行为不属于税法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形式上表现为合法,在目的或结果上仅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绕开税法的规定,减轻或摆脱纳税负担。

各国税法对避税行为的对策,也大多从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法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使其严密和准确,以堵塞漏洞弥补不足,而并非以法律制裁和惩罚来使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避税行为为非法行为。

有些国家的立法将某种避税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并对之加以处罚,或法院以违背税法宗旨和滥用税法条款等为由将某种避税行为判定为非法行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两个原因:(1)各国税法关于税收居民的确定标准以及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计算依据等方面存在不足和缺漏。

(2)各国税法本身对于纳税义务的范围具有不同的规定以及各国税法在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规定存在差异。避税方式主要有:(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自然人可以采用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一国的居住时间等方式,变更其税收居所,达到规避在某一国承担居民纳税人的义务的目的。法人也可以通过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的方式进行避税。例如,用事先选择在低税或免税的避税港注册登记的办法达到规避在某个国家作为居民纳税人的目的。(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这是纳税人最经常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3种:①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进行避税。

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主要发生在股权控制达到一定程度的母子公司之间,或在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两个子公司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费用的办法进行避税,主要发生在联属企业的总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之间。

两者都是有意识地安排在低税率国承担纳税义务。

②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③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由于跨国股息和利息所得的实际国际税负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以致跨国投资人经常利用这种国际税负的差别,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从中达到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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