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0页(594字)

亦称“国际避税港”。

对国际所得和财产免税或征税极少并对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和纳税人的财产状况保密的国家和地区。利用避税港避税,是跨国纳税人避税的主要方式之一。

避税港存在的原因:(1)避税港政府给外商以税收上的优惠。(2)一些税负高的国家有一种延期纳税制度。

根据避税港的征免税情况,避税港大致可以分为3类:(1)完全免税型的避税港。如巴哈、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新赫布里底、波多黎各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2)部分免税型的避税港。即只对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对本国来源所得一般不予免税。

如荷兰、香港、巴拿马等国家和地区。

(3)征收低税的避税港。即对外国所得按征税率征收所得税。如安德列斯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巴巴多斯、牙买加、列支敦士登、澳门、瑞士、新加坡、塞浦路斯、黎巴嫩等国家和地区。

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行为主要有:(1)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避税的基本方法。(2)在避税港运用转移定价方法。(3)利用避税港与非避税港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为防止利用避税港避税活动,一些国家已采取了某些相应措施,其中美国采取的措施最早,成效也最大。这些措施主要有:(1)规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按“独立竞争原则”进行。

(2)在国际税收协定和各国国内立法中取消“迟延纳税”规定。(3)国家立法规定,禁止同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缔结双边税收协定。

上一篇:避税 下一篇:国际间反避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