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3页(1127字)

中国调整工商统一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行政法规。

1958年9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9月13日国务院发布试行。共19条和一个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旨在使工商税收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情况,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需要,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1972年改革税制,国务院发布《工商税条例(草案)》。据此,从1973年起,在国内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改征工商税。

1984年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工商税条例》也不再执行。由于利改税属于国内试行性质,不适用外商,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

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为工农业产品、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

(3)税率。税率为比例税率,不同税目,税率不同,最高税率为甲级卷烟69%,最低税率为棉坯布1.5%。(4)纳税环节。工业品在工业环节、农产品在采购环节、进口外货在进口环节、商业零售在商品销售环节、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在取得收入环节。

(5)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

(6)税收优惠。国家银行、保险事业、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纳工商统一税。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部代国营企业办理购销业务的收入,学校因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的收入,需要在税收上加以鼓励的,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7)违章处理。

纳税人如果不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外,应当从滞纳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纳税人如果有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追交所偷漏的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处以所偷漏税款的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决定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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