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7页(635字)

中国调整消费税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关系的行政法规。

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1994年1月1日施行。共19条和一个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主要内容是:(1)纳税人。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2)税率和税额。

税率为比例税率,不同税目,税率不同,税率最高的是甲类卷烟45%,税率最低的为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小轿车等3%;税额为黄酒每吨240元,啤酒每吨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3)纳税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环节缴纳;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连续生产用外,于移送环节缴纳;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在向委托方发货环节代收代缴;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4)计征方法。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5)税收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6)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7)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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