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8页(255字)

亦称“综合制”。

“分类所得税制”的对称。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不问其来源或种类,一并相加,按照统一税率征税的制度。

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有美国、德国、荷兰、瑞典、日本等国。主要特征是:将纳税人的一切所得汇总计税,简便易行;同时,还可以采用累进税率,从而在总体上能够较充分地实现量能纳税和税负公平的目的。但综合制无法根据取得所得的难易区别征税。因而有可能造成税负的不公平。

目前,世界各国一般并不单纯采用综合制,而是以综合制为主,再辅以分类制。中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制。

上一篇:所得税 下一篇: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