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8页(474字)

以纳税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

它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个综合名称,在所得税体系中,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收益税中最主要的一类税收,是典型的直接税。与流转税相比,有以下特征:(1)是一种直接税,税负由纳税人本身承担,不像流转税那样可以把税务转嫁给别人。(2)是对人税,即以所得的取得者自然人和法人为实际纳税人,而非对物税。(3)采取的原则之一是“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可按累进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征税。(4)实行源泉征收,由支付者代为扣缴所得税。

(5)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区别对待原则,在税负上有所轻重。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所得税作不同分类:(1)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2)根据计税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综合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现在世界各国已很少单纯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所得税制,而是将两种制度综合运用。

其发展趋势是以实行综合制为主,再兼用分类制。参见“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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